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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业务办理指南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以下简称产权登记)是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代表各级人民政府对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企业的实收资本等产权状况进行登记,依法确认产权归属关系的行为。
办理依据:《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192号)、《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业务办理规则》(国资发产权[2004]315号)和《关于印发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证填报说明的通知》(国资产权[2004]1255号)。
办理对象: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设置国有股权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设立的企业;其他形式占有国有资产的企业。
有关部门所属未脱钩企业和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所投资企业的产权登记工作,由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按照《规则》组织实施。
办理流程:申请受理、填报审查、审核认定和核发证书

产权登记的类型:产权登记分为占有、变动和注销产权登记三类。
一、占有产权登记
应提交的资料及要求
(一)已取得法人资格的企业
1、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表一式3份,要求字迹工整、信息完整、计算准确;
2、所出资企业或有关部门,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批准设立企业的文件和相关资料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
3、本企业章程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机构代码证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
4、最近一次的验资报告,其中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应当提交评估报告核准或备案文件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
5、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复的或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企业上一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并附文字说明;
6、出资人为企业法人单位的应该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其中国有资本出资人还应当提交产权登记证,非国有出资人应提交证明产权性质实收资本构成的相关文件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
7、出资人为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的,应当提交民政部门颁发的《事业单位社团法人登记证》及出资人上级单位批准的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批准文件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
8、企业投资按照《山西省省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晋国资发[2006]7号)的有关规定,提供省国资委批复文件和投资计划;
9、未办理产权登记的证明文件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
10、产权登记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二)申请取得法人资格的企业
1、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表一式3份,要求字迹工整、信息完整、计算准确;
2、所出资企业或有关部门,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批准设立企业的文件和相关资料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
3、企业章程和《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并附文字说明;
4、出资人为企业法人单位的应该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复的或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企业上一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其中国有资本出资人还应当提交产权登记证,非国有出资人应提交证明产权性质的相关文件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并附文字说明;
5、经注册会计师审核的验资报告,其中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还应当提交资产评估报告的核准或备案文件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并附文字说明;
6、出资人为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的,应当提交民政部门颁发的《事业单位社团法人登记证》及出资人上级单位批准的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批准文件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并附文字说明;
7、企业投资按照《山西省省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晋国资发[2006]7号)的有关规定,提交省国资委批复文件和投资计划;
8、产权登记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二、变动产权登记
应提交的资料及要求
1、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原件;
2、企业国有资产变动产权登记表一式3份,要求字迹工整、信息完整、计算准确;
3、所出资企业或有关部门、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批准文件,企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做出的书面决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变动名称的文件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
4、修改后的企业章程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副本复印件;
5、国有资本额及其比例发生变动的,需提交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产权变动时的验资报告,其中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应当提交评估报告的核准或备案文件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
6、企业国有资本出资人发生变动的,提交新加入的出资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其中国有资本出资人还应当提交产权登记证,新加入的出资人为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的,应当提交民政部门颁发的《事业单位社团法人登记证》及出资人上级单位批准的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批准文件,非国有出资人应提交证明产权性质的相关文件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
7、通过产权交易机构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提交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交易赁证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
8、采取协议方式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提交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复文件的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
9、企业投资按照《山西省省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晋国资发[2006]7号)的有关规定,提供省国资委批复文件和投资计划;
10、产权登记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注:企业在国资监管机构办理变动产权登记事项后,应及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手续,产权登记机关在收到与产权登记资料完全一致的工商登记资料后,再核发变动后产权登记证。
三、注销产权登记

应提交的资料及要求
1、企业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1)产权登记证原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2)企业国有资产注销产权登记表一式三份要求字迹工整、信息完整、计算准确;(3)、政府主管部门或所出资企业、上级单位或企业股东大会、董事会的批准文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关闭的文件或法院宣告企业破产的裁决书原件或复印件;(4)、企业财产清查、清算报告或按有关规定进行核准、备案的资产评估报告原件或复印件;(5)主要债权人的同意函原件或复印件;
2、企业转让全部国有产权(股权)或改制后不再设置国有股权。(1)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原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2)企业国有资产注销产权登记表一式三份,要求字迹工整、信息完整、计算准确;(3)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企业出资人的所出资企业、上级单位或企业股东大会的批准文件原件或复印件;(4)按规定进行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报告原件或复印件;(5)企业有偿转让的协议或整体改制方案原件或复印件;(6)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所出资企业、上级单位批准的资产处置或产权转让方案原件或复印件;(7)通过产权交易机构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提交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交易凭证原件或复印件;
3、产权登记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办理期限:见办理流程
办理地点:国瑞大厦0619室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8:00——12:00
下午:14:30——6:00
联系电话:0351-72183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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