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山西省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事指南
一、办事名称:企业清产核资
二、办理依据:
1、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 (2003年9月9日 国资委令第1号)
2、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2004年10月22日 晋政办发[2004]89号)
3、山西省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领导组关于下发《山西省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实施细则》的通知 (2004年12月8日 晋企清[2004]1号)
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资委等部门关于国有企业 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 (2006年5月18日 晋政办发[2006]33号)
5、山西省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关于完善企业日常清产核资工作中管理事项的通知》(2006年10月23日 晋企清<办>字[2006]10号)
6、关于印发《清产核资工作中不良资产管理和处置办法》的通知(2005年9月25日 晋企清<办>字[2005]44号)
7、关于印发《清产核资不良资产清理回收和处置方案》的通知 (2005年10月12日 晋企清<办>字[2005]48号)
8、山西省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领导组转发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印发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规程的通知》(2004年12月14日 晋企清[2004]2号)
9、山西省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领导组转发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印发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认定工作规则的通知》(2004年12月14日 晋企清[2004]3号)
10、山西省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领导组转发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印发国有企业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工作规定的通知》(2004年12月14日 晋企清[2004]4号)
11、山西省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领导组转发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印发国有企业清产核资经济鉴证工作规则的通知》(2004年12月14日 晋企清[2004]5号)
12、关于印发《清产核资企业损失认定有关规定(一)》的通知 (2005年7月13日 晋企清<办>字[2005]38号)
13、关于印发《清产核资企业损失认定有关规定(二)》的通知 (2005年8月16日 晋企清<办>字[2005]41号)
14、关于印发《清产核资企业损失认定有关规定(三)》的通知 (2006年4月12日 晋企清<办>字[2006]2号)
15、山西省国资委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山西省省级财政性委托贷款核销和转增国家资本金有关事项的通知》 (2009年2月20日 晋国资发[2009]3号)
16、山西省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领导组转发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印发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问题解答一的通知》 (2004年12月14日 晋企清[2004]6号)
17、山西省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领导组转发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印发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问题解答二的通知》 (2004年12月14日 晋企清[2004]7号)
18、山西省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领导组转发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印发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问题解答三的通知》 (2004年12月14日 晋企清[2004]8号)
19、关于印发《山西省省属企业清产核资报送资料要求》的通知(2005年7月27日 晋企清<办>字[2005]39号)
20、关于印发《清产核资统计及数据处理工作规范》的通知 (2005年8月22日 晋企清<办>字[2005]42号)
21、其他相关法规
三、国有企业申请开展清产核资的条件:
(一)根据《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国资委令第1号)第七条规定: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要求企业进行清产核资:
1、企业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超过所有者权益,或者企业会计信息严重失真、账实严重不符的;
2、企业受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重大、紧急情况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造成严重资产损失的;
3、企业账务出现严重异常情况,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4、其他应当进行清产核资的情形。
(二)根据《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国资委令第1号)第八条规定:
1、企业分立、合并、重组、改制、撤销等经济行为涉及资产或产权结构重大变动情况的;
2、企业会计政策发生重大更改,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情况的;
3、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企业特定经济行为必须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的。
四、开展清产核资申请报告的主要内容:
(一)企业情况简介;
(二)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的原因;
(三)开展清产核资工作基准日(清查时点);
(四)清产核资工作范围;
(五)清产核资工作组织方式;
(六)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申请报告,应当附报能够说明开展清产核资理由的相关文件或材料,其中国有控股企业开展或者参加清产核资工作,应当附报企业董事会或者股东会的相关决议。
五、清产核资的工作程序:
(一)企业提出立项申请
立项申请包括企业简介、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的原因、开展清产核资工作基准日、清产核资工作范围、清产核资工作组织方式和步骤等。属于国有企业清产核资机构要求清产核资的,企业依据国有企业清产核资机构的工作通知或工作方案组织实施;
(二)对企业提出的清产核资立项申请,省清产办依据相关规定,审核、批复企业开展清产核资。授权省国资委监管的省属企业直接向省清产办提出申请,未授权省国资委监管的省属企业,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三)企业经核准同意开展清产核资工作后,指定内设的财务管理机构、资产管理机构或者多个部门组成的清产核资临时办事机构,统称为清产核资机构,负责具体组织清产核资工作;
(二)制定本企业的清产核资实施方案;
(三)按省清产办文件的规定,聘请符合资质条件的社会中介机构;
(四)按照省清产核资工作的内容和要求具体组织实施各项工作;
(五)向省清产办报送由企业法人代表签字、加盖公章的清产核资工作结果申报材料;
(六)省清产办审核和认定资产损失,出具批复文件;
(七)企业根据批复文件进行账务处理、办理产权变更登记等手续、完善企业规章制度。
六、清产核资主要工作内容:
(一)账务清理。是指对企业的各种银行账户、会计核算科目、各类库存现金和有价证券等基本财务情况进行全面核对和清理,以及对企业的各项内部资金往来进行全面核对和清理。
(二)资产清查。是指对企业的各项资产进行全面的清理、核对和查实。
(三)损溢认定。是指清产办依据国家清产核资政策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对企业申报的各项资产损溢和资金挂账进行认证。
(四)资金核实。是指清产办根据企业上报的资产盘盈和资产损失、资金挂账等清产核资工作结果,依据国家清产核资政策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组织进行审核并批复准予账务处理,重新核定企业实际占用的国有资本金数额。
七、清产核资结果申报的材料主要内容:
企业清产核资结果申报的材料具体包括:清产核资工作报告、清产核资报表、专项财务审计报告及有关备查材料。
(一)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报告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1、企业清产核资基本情况简介;
2、清产核资工作结果;
3、对清产核资暴露出来的企业资产、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原因进行分析并提出改进措施等。
(二)企业清产核资报表应包括所有开展清产核资的子企业,并以电子文档格式附报。
(三)专项财务审计报告由社会中介机构出具,主要内容包括:清产核资范围及内容;清产核资行为依据及法律依据;清产核资组织实施情况;清产核资审核意见;社会中介机构认为需要专项说明的重大事项;报告使用范围说明等。另外,还应当附申报资产损失分项明细表;资产损失申报核销项目说明及相关工作材料等。
(四)企业各项资产损失、资金挂账的原始凭证资料及具有法律效力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如材料较多应单独汇编成册,编注页码,列出目录。
八、收费标准:免费
九、联系方式:0351-7218367
十、办事地点:国瑞大厦602室 山西省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领导组办公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