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新闻快讯国资委简介政务公开财务月报政策法规省属企业各市国资委联系我们
  当前位置:网站首页 > 新闻内容


监事会要处理好五个关系

郑绍祖

 

  监事会是根据《公司法》的规定,由股东会议选举的,在公司制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中专门负责监督的机构。正确处理各个方面的重大关系,是监事会自身目标和职责的需要,也是完善我国现代企业制度、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笔者作为一名省属大型企业的专职监事,根据自己的认识和体会,试图从理论层面对监事会面对的五个方面的重要关系进行探讨。

一、对股东负责和对公司负责的关系

监事会对谁负责,实质上是监事会法律地位的问题。根据公司法的规定,监事是由股东派出、由股东会议选举产生的,这意味监事必然要代表股东的意志,对股东负责。但是,监事会又是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的一个组成部分,法人是具有独立民事权利义务的法律主体,公司的独立地位要求监事会必须承担忠实和尽责义务,维护和实现公司的最高利益。从本质上说,公司的利益与股东的利益是密切关联甚至高度一致的,股东通过股东会议制定公司的发展目标、发展战略,并通过选举公司机构来保证目标和战略的实现,从而实现自己投资的目的。不存在完全离开股东利益的公司利益。但是,公司利益又不直接等于股东利益,一是因为并不是所有股东都可以参预公司决策和选举自己的代表人,二是公司利益不是各个股东利益的简单相加,公司利益是体现大多数股东意志的最高利益。

在处理这一关系时,监事会必须而且只有明确自己的责任对象,才能把握自己的工作目标;只有妥善处理二者关系,才能准确发挥监事会的有效作用。实践中监事对股东负责认识上到位,操作上也没有问题,但在维护公司的独立利益时则缺乏正确的认识,虚化了公司主体的存在,偏面追求所代表股东的局部利益,妨碍公司的高效发展。新《公司法》对监事会赋予股东会召集权、罢免提议权、诉讼代表权,都表明了监事会对公司的责任,监事会必须以实现公司的最高目标为已任,充分履行自己的监督职责。

这里还存在一个要不要对国家负责的问题,特别是国有企业监事肯定会面对这一问题。无论是一个国家干部还是普通公民,在履行职责和日常生活中遵守国家法律是应尽的义务。根据市场经济规则和现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政府派到国有企业的监事是其行使出资人权力的表现,与国家的强制权力无关。监事会不是国家执法机关,监事也不是执法人员,不存在对国家负责的问题,但要在履行职务时带头执行国家的政策和法律法规。

二、宏观把握和微观监督的关系

在监事会的职能定位和工作方法上,存在一个宏观与微观的关系处理问题。监事会是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对法人权力进行划分、牵制、协调以至达到统一的制度性安排。为了履行好对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的法定职责,监事会必须对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战略、重要生产经营和技术开发活动、重要投资融资行为、重要分支机构设立调整等情况及时了解和掌握,从而能够随时明确公司的概貌和基本动态。为此,可以依法列席董事会等决策会议,调阅公司制度和经营资料,听取各方面意见,这就是宏观把握。同时,监事会又是以财务监督为核心的,监督过程要查阅大量的会计资料以至业务资料,运用各种现代的技术方法和手段,形成科学严密、公正客观的监督结论,此所谓微观监督。

可以看出,监督会在宏观和微观两个方面的工作都是必要的。只重视宏观上的存在,只列席股东会议和董事会,而不做具体的监督工作,特别是对财务活动的具体监督,会使监事会的存在流于形式,降低监事会工作的效能,这是我国目前实践中大量存在的现象。但监事会又不同于财政、税务、审计等国家监督和社会中介机构的监督,不能把大量时间和精力放在查账活动中,而使监督活动失去了依据和目标,降低了监事会的法律地位,反过来影响监督的质量。比较现实的做法是,监事会的工作重点以宏观监督为主,微观上合理利用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力量和结果,但不改变监督的主体。总之,监事会要妥善处理这两方面的关系,在把握宏观的前提下进行微观监督,用微观监督的成果支持宏观监督,从而提高监事会工作的整体效果。

三、财务监督和业务监督的关系

西方国家对监事会监督范围的规定,财务监督比较一致,但对业务监督则有所不同,历史上也经历了从分离到统一、从笼统到科学的过程。我国公司法对此明确规定有“检查公司财务”,而对业务监督的内容则体现在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监督中。《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规定监事会的职责有“检查企业负责人的经营行为”,但又要求“不参与、不干预企业的经营决策和经营管理活动”。一般地划分,财务监督是指对公司理财行为的监督,包括筹资行为、投资行为、盈利分配行为、资金使用行为、资产处置行为、会计核算及财务报告的行为,这些行为直接关系股东权益的安全完整。而业务监督是对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即运用人、财、物资源,组织生产、开拓市场、实现企业经营目标的行为,是实现股东权益增值的主要途径。也可以理解为,财务监督是对价值运动的监督,业务监督是对实物运动的监督。财务与业务是相辅相成、不可分割的关系,财务活动贯穿于整个业务活动的全过程,但又不能完全脱离业务活动而独立存在。

做好财务监督是监事会必然和首要的职责,对公司各种财务活动的监督力度和效果能直接体现一个监事会工作的好坏。为此,监事会成员除了掌握必须的法律知识外,应该熟悉国家的财政、税务、金融、投资、会计、等方面的政策,具备较好的财务会计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对于业务监督,则应把握一个合理的度。一方面,监事会要了解公司的政策法规、行业特点、生产流程、市场前景等业务行为,从而支持财务监督;另一方面,又不能陷入对生产经营具体行为的关注中,因为这样做,不仅监事会本身的知识和精力达不到,而且会对经营者的行为形成不恰当的干预。

四、合法性监督和妥当性监督的关系

监事会的监督的目标,是在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范围内,按照公司章程和规章制度以及发展战略,实现公司利益和股东权益的最大化。这里涉及两个方面的标准:一个是合法性,即公司的行为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和各种规章制度;另一个是妥当性,即经营行为是否对公司和股东的根本利益是有利,体现在市场的预测、技术的运用、报酬与风险的权衡等方面。监事会监督是局限于合法性监督,还是也应该及于妥当性监督,国内外存在一些不同的认识,大部分人认为:监事会对经营活动的监督应以合法性为标准,对妥当性的监督应当仅就业务执行“严重不当”时进行,或者只做提醒防御性的监督。

我国对监事会监督的合法性和妥当性要求并不明确,但就公司法的规定可以看出,一是以合法性监督为主线,二是也包括了对妥当性监督的内容。如第五十四条要求监督董事和高管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损害公司的利益”的行为,第五十五条规定的监督情形有“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说明两种监督内容都有。笔者认为,监事会作为公司专门担负监督职责的机构,只有对经营活动的妥当性进行关注和监督,才能保证公司健康稳定的发展,这也是未来监事会职能发挥时遇到的一个新挑战。但这种关注和监督应该在方式上与合法性监督有所区别,即应该是预防和提醒式的,不能由此束缚董事会和经营者决策判断的自由,抑制他们的创新精神和冒险精神,这样既破坏公司各机构的责任分工关系,也绝非监事会监督的初衷。

五、事后监督与过程监督的关系

关于监事会的监督方式,在其产生和发展的历史上,经历了从事后监督到事前、事中监督的逐步转变过程。在公司制及监事会体制建立的初期,监事会只对已经发生的事项和静态的资料进行检查监督,然后向股东会议提出监督和评价报告。这样做,有利于监事会集中力量开展工作,有利于经营者放手搞好经营管理活动,监督结果也基本能够满足利益相关人的需要。但随着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公司产权和经营业务的多元化、公司治理过程的复杂化,那种“事后诸葛亮”式的监督方式已经难以适应这些变化,而应该将监督的关口前移到决策和执行的过程中来,进行全过程跟踪监督。这也是公司分权治理的应有之义,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的行使,绝不应在时间上进行割裂,而应该是同时间同过程的不同分工与侧重。“防范于前”、“纠偏于中”总比“补救于后”要效果好得多,三者同时重视才是科学合理的态度。

我国公司法对监事会的监督方式已经有了过程监督的安排,是事后监督和过程监督的结合。国有企业监事会的监督,也由过去的一年一份监督检查报告,调整为及时掌握企业动态、报告企业重大事项,这是一个重大的转变。监事会在继续做好事后监督、提高监督质量的同时,要下大力气对企业财务及业务行为进行事前把关,提高监督行为的时效性,避免损害股东和公司利益的行为发展和扩大。为此,监事会成员应该努力提高自身素质,改进工作方法,适应新的要求,尽职尽责,不辜负股东的重托。

 

监事会在我国只有十多年的实践,希望对上述关系的探讨能够有助于我国监事会事业的发展,从而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与完善。

 

 

     作者单位:山西省国有企业监事会

          一办主任、高级会计师



版权所有: 山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电教中心

Copyright(c) 2007 WWW.SXGZW.GOV.CN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平阳南路101号 电话:0351-72180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