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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资委与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就处理省属企业间重大法律纠纷案件达成共识
为加强对山西省省属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维护出资人和省属企业的合法权益,妥善处理省属企业间的法律纠纷,我委与省高院多次协商,终于于2006年年底前达成共识。双双分别与2006年12月20日下文,对法院处理省属企业间重大法律纠纷提出以下意见:
一、省属企业间发生重大法律纠纷时,可先由省国资委进行协调。未经协调直接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在决定立案前可通知省国资委,由省国资委在商定期限内先行进行调解。
二、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及省属企业间重大法律纠纷案件时,可邀请省国资委参加庭审旁听,并协助法院做好纠纷庭外调解工作。
三、省属企业间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审结后,可先由省国资委予以协调,促使当事人自动履行。人民法院执行省属企业间法律纠纷案件时,应通知省国资委,省国资委应支持配合,促使双方当事人执行和解,慎用强制执行措施;对严重影响企业生存发展、职工基本生活和社会稳定的案件,省国资委可建议人民法院依法暂缓执行或中止执行。
省国资委与省高院的文件,将为省属企业间重大法律纠纷的解决发挥积极的作用。
来源:政策法规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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