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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做好2006年度财务决算 审计工作的通知
各省属企业:
为加强省属企业财务监督,规范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促进企业会计信息质量的提高,根据《省属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做好省属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财务决算审计范围与内容
各省属企业的财务决算审计范围与内容要严格遵循有关规定,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必须由符合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承担省属企业财务决算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应按规定对企业财务决算报告中的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资产减值准备及资产损失情况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等重要报表数据和报表附注进行审计,恰当发表审计意见;对财务决算报告中其他报表及指标数据应按有关要求进行复核并作专项说明,其中对财务决算报告信息质量有重大影响的财务会计事项可发表审计意见。
二、统一规范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工作
各省属企业要严格按照财务决算审计工作的统一要求,规范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工作。为保证工作质量与时效,同一会计师事务所承担省属企业财务决算的主审户数不得超过两家,承担省属企业财务决算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资质条件应当与企业规模相适应。为保持工作连续性,省属企业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连续承担财务决算审计业务一般不少于2年,存在下列情况应当予以变更,并报经省国资委核准同意后按规定采取招标等方式选聘:
1、省国资委在汇审企业上年度财务决算中发现存在审计质量不高、审计报告不恰当等问题;
2、企业认为事务所不能胜任国资委规定的审计任务;
3、事务所近三年内因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部门给予行政处罚或通报;
4、省国资委认为需要变更的其他情况。
同一会计师事务所连续承担企业财务决算审计业务不应超过5年(包括主、参审会计师事务所)。连续承担企业财务决算审计业务的起始年限,从会计师事务所实际承担企业财务决算审计业务的当年开始计算。对连续承担企业财务决算审计业务已超过5年的会计师事务所必须进行更换(包括主、参审会计师事务所)。
三、切实加强财务决算审计组织工作
各省属企业应认真加强财务决算审计的组织管理工作:一是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协调工作,明确分工,落实责任;二是积极做好企业内部相关业务部门、所属各级子企业的协调配合工作;三是根据审计工作需要,及时提供审计所需相关材料,为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提供必要的条件;四是做好与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的沟通协调工作,但不得干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活动,确保审计工作独立、客观、公正;五是对于多家会计师事务所联合审计的,主审会计师事务所应配合企业一起做好企业集团整体审计工作的安排部署,做到统一标准、统一管理。各参审所要做好与主审所的协调、沟通工作,减少信息沟通障碍,提高审计质量。
四、规范上市公司财务决算审计
各省属企业应加强对所属上市公司财务决算审计工作的管理:一是合理安排上市公司财务决算审计工作计划,不得因为上市公司年度财务决算公告时间滞后而影响企业集团财务决算工作的整体进度;二是对企业与所属上市公司之间的投资、往来和关联交易等事项进行认真清理,并做好合并报表的抵销工作,确保审计结果的真实、完整;三是企业所属上市公司审计报告信息披露的格式和内容必须满足财务决算工作的统一要求。
五、切实提高财务决算审计工作质量
各省属企业要加强财务决算审计质量管理,努力提高审计工作质量。一是按照财务决算审计工作的统一要求,在审计业务约定书中明确相关内容和要求,确保审计报告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符合财务决算工作统一要求;二是积极组织财务决算审计的预审工作,尽早安排财务决算的审计工作。三是建立重大问题报告制度,对于在财务决算审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省国资委;四是企业及各级子企业应当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提出的审计意见对财务决算进行调整,对审计意见或审计结论存有异议未进行财务决算调整的,应当在年度财务决算报告中说明,存在较大分歧的,应当向省国资委提交专项报告予以说明;五是对所属企业财务决算审计质量严格把关,并对审计质量进行评估,对审计质量存在严重问题、审计结果达不到要求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及时向省国资委报告。
六、有效运用财务决算审计工作结果
各省属企业应当提高财务决算审计结果的运用效率;一是对审计报告中的保留意见事项、无法表示意见事项和否定意见事项逐项进行核实,在年度财务决算报告中说明或提交专项报告予以说明,对需要调整账务的应及时调整有关账务;二是对企业财务决算审计报告和管理建议书中所反映的其他财务管理和经营管理问题,应当认真研究,切实整改,努力提高财务管理和经营管理水平;三是对上年度财务决算批复中提及的问题进行认真研究、落实整改,并在年度财务决算报告中将落实整改情况向省国资委报告;四是省国资委将在企业财务决算审计结束后组织审计质量审核和评估,并将审核和评估结果及时通报企业,各省属企业应认真对照,积极整改。
七、认真做好财务决算审计备案工作
各省属企业应提早安排2006年度财务决算审计相关工作,并按照财务决算审计的统一要求完成备案工作。各省属企业应于2006年12月31日之前以正式文件向省国资委报送省属企业2006年度财务决算审计备案报告(具体要求另行通知),并将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资质证明材料和审计业务约定书一并报国资委备案。企业本年度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备案报告中说明原因。企业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未经省国资委批复的,国资委将直接指定审计质量高的事务所进行审计;企业未按要求重新选聘的,国资委将在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告上报后另行组织专项审计调查,在审计调查结束之前暂不确认企业年度业绩考核有关指标。
各省属企业要加强对财务决算审计工作的统一管理,严格执行国资委关于财务决算审计工作的统一要求,切实提高审计工作质量,确保企业财务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充分发挥财务决算审计的监督和服务作用,努力提高财务管理水平,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确保国有资本保值增值。
山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六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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