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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国资评价函[2006]203号
关于上报申请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通知
各省属企业:
为了适应我国改革开放的需要,按照加入WTO对会计信息的要求,使企业真实反映资产情况、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消化历史包袱,提升市场竞争力,解决企业虚盈实亏,短期行为和会计信息失真等问题,2000年12月,财政部颁布了《企业会计制度》,要求国有大中型企业从2002年开始,用3年的时间逐步实行新制度,在2005年底全部执行新制度。
目前,我委监管企业的清产核资工作已基本完成,根据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及我委工作安排部署,清产核资已批复的企业必须从2006年1月1日起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各企业要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尽快设计本企业拟执行的具体会计核算办法、内部控制制度连同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申请上报省国资委(统计评价处),经省国资审核批复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
山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六年八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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