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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企业法制建设,提高依法治企能力 保障和促进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
—在山西省国资委法制建设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山西省国资委副主任 王晓勇
同志们:
这次会议是省国资委成立以来召开的规模最大的一次法制建设工作会。会议的主要任务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国资委和省国资委有关会议精神,总结2005年国有企业法制建设基本情况,安排部署2006年工作任务。省国资委领导对这次会议非常重视,今天,常务副书记张健同志还要就普法工作做重要讲话。我就加强企业法制建设工作,先讲三点意见。
一、统一思想 充分认识加强国有企业法制建设的重要意义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法律制度建设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生存和发展的重要保障,是现代企业管理体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改革和国有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化,对国有企业法制建设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近年来,国有企业法律纠纷案件时有发生,这些案件涉案金额较大、涉及范围较广,不仅影响到了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也给国有资产安全带来了严重的隐患。在今年初召开的全国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会议上,李荣融主任强调指出,要继续推进国有重点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尽快构筑起国有重点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体系。我们必须从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发展壮大国有经济,保障国有企业健康发展的战略高度,深刻认识加强企业法制建设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加强企业法制建设的紧迫感、责任感和自觉性。
(一)加强企业法制建设是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迫切需要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各级国资监管机构作为出资人代表,负有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促进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防止企业国有资产流失的职责和义务。所出资企业应当努力提高经济效益,对其经营管理的企业国有资产承担保值增值责任,不得损害企业国有资产所有者和其他出资人的合法权益。山西是资源大省,尤其是煤炭资源丰富,国有经济总量大,截止到2005年底,省国资委监管企业共36家,资产总额达到2916.75亿元。经营管理好这么大量的国有资产,是省国资委和国有企业负有的共同责任和历史使命。
但是,从目前情况看,省属国有企业在经营管理国有资产方面还存在一定程度的法律风险,威胁着国有资产的安全。据不完全统计,省国资委各企业近年来发生法律纠纷案件近300起,涉及金额较大,范围较广,给有关企业的改革、发展和稳定带来较大影响。我们经过分析,发现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意识薄弱、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不健全、法律监督不到位、企业法律工作机构不健全等是纠纷案件发生的主要原因。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切实加强企业法制建设,自觉遵守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不断健全和完善法律风险防范机制,依法维护出资人和所出资企业的合法权益,切实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二)加强企业法制建设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重要保障
国有企业改革一直是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经过二十多年的改革开放,尤其是近几年来,我省国有经济迅速发展,国有企业改革不断取得新的进展,为经济快速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据统计,2005年省属国有企业全年实现销售收入1712.38亿元,比上年增加478.96亿元,增长38.83%;实现利润总额85.71亿元,比上年增加22.87亿元,增长36.4%;资产总额达到2916.75亿元,比上年增加552.75亿元,国有企业实力显著增强,国有经济对全省经济的带动力、影响力进一步加大。但是,我们也应当看到,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任务仍然十分艰巨,现代企业制度建设步伐有待于进一步加快,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国有资本的运营效率还需要进一步提高,国有资产安全还存在一些隐患。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现代企业制度是法律规范的制度,是法律制度在微观经济组织的实现形式,法律制度也是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深化企业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就必须充分发挥法律的规范、保障和促进作用。这就要求我们在整个改革过程中,必须切实加强企业法制建设,保证企业改革、重组、改制等行为规范、合法,进而依法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国有企业和广大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和利益,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
(三)加强企业法制建设是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 做强做大国有企业的内在要求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特别是我国对外开放和加入WTO后过渡期临近结束,国有企业越来越多地和跨国集团、民营企业在同一市场规则的法律环境中开展竞争。多年来的实践证明,市场竞争越激烈,企业面临的法律风险就越大,防范法律风险的任务就越艰巨。黄菊副总理曾强调指出要完善企业内部管理制度,高度重视风险的防范和管理,要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增强依法经营的能力和水平。企业法律风险一旦发生,企业自身难以掌控,往往带来相当严重的后果,有时甚至是颠覆性的灾难。企业法律制度是市场经济的产物和重要特征,从国际上看,市场经济国家普遍重视企业法律制度建设,早在1882年,美国的美孚石油公司就建立了企业法律顾问制度,资料显示,美国、英国、西欧发达国家设立总法律顾问的企业分别达到企业总数的48%、29%、21%,他们绝大多数的大型企业都建立了以总法律顾问制度为核心的企业法律制度。我国企业法律制度建设起步较晚,这是由我国经济体制决定的,由于我国长期实行计划经济体制,企业仅仅是经济体系中的生产单位,而不是市场主体,几乎不存在多少法律事务。但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不断完善,企业逐渐成为独立的市场主体,企业法律制度建设的重要性一下子凸显出来,作为独立的市场竞争主体,国有企业必须加快完善内部的科学决策机制和风险防范机制,努力实现依法治企,才能在竞争中争取主动,才能通过积极参与市场竞争不断发展壮大自己。当前,省国资委正在按照“发展壮大一批、转制搞活一批、关闭破产一批”的思路加快推进国有企业改革,正在努力培育和发展一批主业突出、核心竞争力强的大公司大集团,一个企业能不能运用好法律手段来进行经营管理和开展竞争,是企业核心竞争能力的重要内容和体现。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加强企业法制建设,尽快提高运用法律手段进行经营管理和维护合法权益的能力和水平,有效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切实保障企业健康持续发展。
二、扎实起步 国有企业法制建设初显成效
2005年是山西省国资委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加快建立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框架的重要一年。根据党的十六大及十六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省国资委积极推进企业国有资产监管法制建设,为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监管,推进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奠定了扎实的基础。各地市国资委、省属企业也积极推进法制建设,企业法制建设工作迈上了新的台阶。
(一) 企业领导法制观念进一步增强 企业法制工作受到空前重视
依法治企的推进,企业法制工作的强化,很大程度取决于企业的领导层,特别是主要领导的重视程度和认识程度。国务院国资委第6号令《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公布后,省国资委连续下发了晋国资法规“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强企业法制建设的通知”和“关于在国有重点企业加快推进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通知”的47、48号文件,2005年又下发了《关于加快推进省属重点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通知》(晋国资法规[2005]192号)文件,这些文件的相继出台,使绝大多数省属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对企业法制建设工作高度重视,对企业法制建设有了更为深刻的认识。同煤集团在47、48号文件出台不久,便在2004年底率先聘任了专职总法律顾问,山西焦煤集团、杏花村汾酒集团、天脊煤化工集团、阳泉煤业集团、国际电力集团等企业的领导也十分重视法制工作,先后聘任了专职或兼职的总法律顾问,这些企业的法制建设工作普遍迈上了一个新台阶。潞安集团、太钢集团始终把法制工作放在重要的位置,公开高薪向社会招聘法律事务部门负责人,吸引优秀人才到企业法律事务领导岗位。其他企业也积极加强法律事务机构建设,阳煤集团、煤炭进出口集团设立了独立的法律事务机构,晋城煤业集团选拔优秀人才充实到法律事务部门,企业法制建设力量普遍加强。
(二)企业内部规章制度进一步健全完善 依法经营管理取得明显实效
各省属企业积极创新探索,加强基础管理,不断完善制度建设,使各项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山西焦煤集团先后对《山西焦煤集团公司法律顾问管理若干规定》、《山西焦煤集团公司担保管理若干规定》、《山西焦煤集团公司合同及管理若干规定》、《山西焦煤集团公司诉讼、非诉讼管理若干规定》等规章制度进行了认真修订,使法律顾问各项管理制度规范化;阳煤集团法律事务部是新设立的机构,自五月份机构设立后,首先充实专业人员,强化基础建设,完善档案管理 ,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先后制定、修改、完善了《阳煤集团总法律顾问制度》、《阳煤集团法律事务工作暂行规定》、《阳煤集团法律事务收费暂行办法》、《重大决策的法律审核制度》、《重大合同的法律参与制度》等十多个内部规章制度,为企业依法决策、依法经营和依法管理起到了促进和保障作用;同煤集团不断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充实、修订了重大决策的法律审核制度、合同管理制度、企业内部规章制度审核规程、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管理制度、诉讼事务管理制度、缴纳规费的法律审查制度等一系列的规章制度,使依法治企落到实处;潞安集团修改、起草、制订了《潞安矿业(集团)公司合同管理办法》、《潞安矿业集团公司招投标管理办法》、《潞安矿业(集团)公司诉讼与非诉讼管理办法》、《潞安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商标战略规划》和《商标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通过制度约束,使集团公司的法制工作逐步纳入规范化的轨道。
(三)加强合同管理 确保企业生产经营正常进行
合同管理是企业经营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份,对企业的生存发展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这是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许多企业都制定了合同管理制度,企业法律顾问参加重大合同谈判,起草审查合同,建立合同管理台帐。潞安集团建立了合同数据库,2005年共审签各类合同1335份,合同标的19亿元,合同履约率达100%;晋城煤业集团公司备案合同12389份,合同标的额152亿元,同时,参与审核了《省财政厅与集团公司关于联合融资日本国际协力银行贷款煤层气项目的转贷协议》、《省政府与集团公司关于实施亚行贷款的再转贷协议》等7份重大合同,对重大合同的事前审核,降低了合同的法律风险,最大限度地维护了集团公司的合法权益;汾酒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狠抓合同管理,对全公司范围内签订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严密性依法进行审查,并负责监督履行,从源头上预防经济纠纷的发生;焦煤集团及各子分公司共签订各类合同16053份,标的额468.92亿元,所有合同没有出现一例不合法的合同,保证了企业正常的经营运转。
(四)参与企业重大决策和重大经营活动 有效地防范和化解了企业的法律风险
企业法律事务机构积极参与企业重大决策和重大经营活动,在企业的合并、分立、破产、投融资、资产转让、招投标、改制、股票上市等重大活动中提供法律意见,处理有关法律事务,有效地防止了国有资产流失。如焦煤集团总法律顾问制度推行后,总法律顾问直接参与了集团公司出资11亿元入股石太客运专线、柳林电厂二期项目等重大投资的决策,保障了企业依法经营决策,提高了企业依法治企水平,使企业的法制建设步入了一个新台阶;汾酒集团逐步推行重大决策的法律审核制度,董事会决策的项目,先由总法律顾问进行法律风险论证,总法律顾问列席董事会,保证公司重大经营活动中的合法权益;同煤集团明确规定,凡集团公司进行重大经营决策或召开有关会议前,应将有关决策事项的背景、内容等通知总法律顾问,为总法律顾问提出法律意见创造条件;晋城煤业集团要求企业法律顾问全程参与企业经营决策,在企业改制、资本运营等工作中为领导决策提供正确的法律支持,充分发挥了法律顾问的参谋助手作用,有效降低了企业重大投资的法律风险;煤炭企业的债转股是省国资委2005年的工作重点,涉及债转股金额202亿元,同煤、阳煤、山西焦煤、晋城煤业、汾西矿业、霍州煤电等6户煤炭企业充分发挥法律顾问作用,企业法律顾问直接参与谈判工作,起草并修改相关法律文书,保障了企业的合法权益。通过努力, 6户煤炭企业已于2005年12月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等金融机构签订了协议,完成了债转股任务,6户煤炭企业出资额约为240亿元,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债权转股权约为188亿元,除阳泉煤业集团外,其他5户企业全部由我省绝对控股,6户煤炭企业共增加净资产145亿元。企业法律顾问对企业决策和重大经营活动的积极参与,有效地规避了法律风险,法律纠纷案件大幅度减少,为企业的改革与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五)积极代理企业的诉讼和仲裁活动 切实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诉讼作为市场经济条件下平等市场主体之间解决纠纷的一种有效方法,已被越来越多地采用。阳煤集团法律事务机构成立后,仅半年时间,就代理诉讼案件二十多个,为企业挽回了大量经济损失;焦煤集团直接参与集团公司及子分公司的重大诉讼、非诉讼案件,2005年,共代理各类案件44件,标的额达16005万元,通过诉讼和仲裁手段最大限度地维护了企业的合法权益;太原煤炭气化公司法律事务部始终将工作放在首位,兢兢业业、尽心尽责、不畏艰辛、不计报酬,在应对诉讼方面做出了显著的成绩,全年处理案件24起,为公司挽回直接经济损失达984万元,切实依法维护了公司的合法权益;潞安集团妥善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同时,针对近年来公司劳动争议案件呈上升趋势的现状,对公司在劳动管理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进行了调研,分析产生诉案的争诉原因,提出了改进方案和规避措施,力争从源头上减少和避免了劳动争议案件的发生。
(六)企业知识产权意识增强 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加大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经济全球化的加快,企业面临越来越激烈的市场竞争。企业要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拥有企业核心竞争力是关键,知识产权是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内容。当前企业知识产权被侵犯的现象不断增加,因知识产权保护和重视不足引发的法律风险激增,有的因掉入知识产权“陷阱”,使企业的投资和干部职工辛勤的努力成果毁于一旦。面对这些现象,我省各企业已高度警觉,潞安集团加强商标及知识产权管理,对公司各单位的商标注册、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了调研,制订了《潞安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商标战略规划》和《商标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各项商标管理制度,建立公司的商标管理网络,为企业打造知名品牌构建法律保护屏障;太重集团对现存商标种类、有效期、续展期进行统计,完成了商标的续展及由太原重机厂向太原重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的转让,确保了公司知识产权的有效。
(七)大力开展协会活动 为法律顾问搭建联系和交流平台
2005年元月,山西省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协会成立正式成立。作为省国资委指导全省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法律顾问工作的组织基础,一年来,协会先后召开了多次专题法制工作座谈会、全省国企法制建设经验交流会,组织了企业法律顾问的注册培训,并积极探索现代企业制度下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内容和方式,为省国资委这一监管机构与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实现联动架起了一座沟通广泛的桥梁,形成了连结的纽带,对于团结、培养、造就一支高素质的适应现代企业制度需要的企业法律顾问人才队伍发挥了积极作用。
三、明确任务 加快推进国有企业法制建设步伐
今明两年省国资委的工作重点就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围绕这一中心,2006年加强我省国有企业法制建设的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全局,切实落实依法治企方针,以加强企业法制建设为主线,以建立和完善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和内部法律监督机制为核心,以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顾问制度为主要内容,与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相结合,与维护出资人和所出资企业合法权益相结合,大力促进企业依法决策和依法经营管理,加快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按照上述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加强我省国有企业法制建设的主要任务是:
(一) 推行企业法律顾问制度 构建企业法制建设组织体系
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是指企业内部通过设置法律顾问机构或者配备专职法律工作人员处理本企业法律事务的一整套制度。目前,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已经成为国内外大企业普遍采取的一项重要管理制度。各企业要把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作为加强企业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通过努力逐步建立起一支以企业总法律顾问为核心、企业法律顾问为支撑的专门法律人才队伍,为加强企业法制建设奠定基础。
一是要积极推行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是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核心,是企业依法决策、依法经营管理、依法维护合法权益的制度保障。各企业要按照晋国资法规[2004]47号、48号和晋国资法规[2005]192号三个文件的要求设置企业总法律顾问,省属大型国有企业及其重要子公司要根据192号文件的要求,在2007年底前全面实行总法律顾问制度。企业总法律顾问是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企业法律事务工作,对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总经理负责。各企业要按照总法律顾问的任职条件,首先考虑从本企业优秀人才队伍中选择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法律专业精,并熟悉企业实际情况的负责同志担任企业总法律顾问。如果本企业难以产生符合条件的总法律顾问,可以通过向社会公开招聘等方式来吸引这类人才。
二是要规范设置企业法律事务机构。企业法律事务机构是加强企业法制建设,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的重要组织保障。到2005年底,我省36户省属企业中,有15户设置了专门的法律事务机构,设置率为42%。从近两年依法治企工作情况看,凡建立了法律事务机构的企业,案件发生率和败诉率都很低,反之则较高。为切实防范企业法律风险,各企业都要按照《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第6号令)、晋国资法规[2004]47号和晋国资法规[2005]192号文件的要求,尽快建立健全企业法律事务机构,所有省属大型国有企业及重要子公司要在2007年底前全部建立专门的法律事务机构,其他企业可结合本企业实际单独设置,也可与其他相关部门联合设置。同时,应当根据工作需要为法律事务机构配备一定数量的企业法律顾问,支持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及企业法律顾问依法履行职责,并为开展法律事务工作提供必要的组织、制度和物质等保障。
三是要加强企业法律顾问队伍建设。企业法律顾问队伍建设是推行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重要基础。各企业要把法律人才纳入企业整体人力资源管理的范围,提高法律人才待遇,支持职工学习和掌握与本职工作有关的法律知识,鼓励具备条件的人员参加全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充实企业法律顾问队伍,大力提高企业法律顾问的业务素质。对受聘担任企业法律顾问以及后备专业人才,要拓宽培养渠道,开展形式多样的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加快提高他们的业务素质和执业水平。
(二)完善内部工作制度 建立健全企业法律监督机制
加强企业法制建设,防范企业法律风险,维护国有资产安全,重在形成机制。因此,各企业要紧紧围绕国有企业改革这个中心任务,加快建立健全法律监督制度,使法律风险防范成为企业内部控制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充分发挥法律监督的事前防范、事中控制和事后补救的作用。
一是要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实践表明,企业法律风险存在于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形成于企业决策之时。因此,各企业都要树立防范企业法律风险以管理为主、以事前为主、以预防为主的理念,结合实际深入分析本企业面临的各种法律风险,切实加强风险控制。市场经济就是契约经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生产要素的组合与运行需要通过合同的形式表达出来。合同载明了由法律规范的企业的权利和义务,一招不慎,就会形成风险和损失。企业合同类型很多,既有企业对外形成的诸如购销、投资、贷款、委托代理、担保等方面的合同,也有在企业内部形成的劳动、目标管理、业绩考核等方面的合同,各企业要结合生产经营特点,建立健全合同分级分类管理体系,把好签约、履行、维权三关,使合同管理合法、规范、有序。同时,要制定和完善债权债务管理、资金管理、知识产权管理、招标投标管理、工商登记管理、法律纠纷处理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力求把制度建设贯穿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各个重要环节,突出预防把关职能,形成适应市场竞争要求的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防范企业经营风险。
二是要建立健全企业内部法律监督机制。制度的关键在于落实。各企业都要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在加强财务、审计监督的同时,逐步建立一套科学规范、层级清晰、权责明确的法律监控机制,为落实法律风险防范机制,有效规避企业经营风险提供法律保障。重点是建立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制度和工作流程,明确企业总法律顾问、法律事务机构、法律顾问在参与和处理企业重大决策、重大合同的谈判、起草和审核企业重要规章制度、资产处置、改制改组、合同管理、诉讼、仲裁等方面法律事务的权限、程序和工作时限等内容,力争在企业内部形成一个管理层次高、业务范围广、协调力度大、工作效率高、制度更完善的法律监督网络,确保企业法律顾问顺利开展工作,切实发挥法律监督体系的作用。要在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上,形成自己的特色,不断积累经验,提升工作水平。
(三)增强自主创新能力 加强知识产权管理 促进国有企业健康发展
科学技术的进步与创新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决定性力量。如果不掌握核心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不具有自主创新能力,就把握不了未来发展的主动权。胡锦涛总书记指出,“自主创新能力是国家竞争力的核心,是我国应对未来挑战的重大选择,是统领我国未来科技发展的战略主线,是实现建设创新型国家目标的根本途径。” 各市国资委、各省属企业要加快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各企业要加大技术开发投入,建立和完善研究开发机构,提高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再创新能力,努力掌握一批核心和关键技术,要全面建立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制度,迅速提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能力和水平,争取在我省形成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自主品牌和持续创新能力的创新型企业,提升企业的核心竞争能力,在国内国际市场竞争中赢得主动。
一是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 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
自主创新能力是国家竞争力的核心,也是企业竞争力的核心。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指出,“自主创新是科技发展的灵魂,是一个民族发展的不竭动力,是支撑国家崛起的筋骨。”首先,增强自主创新能力要改变重引进技术、轻自主研发的倾向。长期以来,企业普遍重引进、轻创新,造成不断重复引进和对国外技术的持续依赖,引进只能缩短与国外的差距,自主创新才能实现跨越发展。在技术差距日益缩小的今天,企业要发展,必须要走创新之路。其次,增强自主创新能力要加强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技术引进有利于提高企业的竞争力,但过于重视技术引进,忽视消化吸收,使技术引进与消化吸收严重脱节,就会影响企业自主开发能力的提高,甚至使许多企业陷入“引进、落后、再引进、再落后”的误区。各省属国有企业必须处理好技术引进与消化吸收的关系,在抓好技术引进的同时,更加注重消化吸收和创新。第三,增强自主创新能力要培育发展知名品牌。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强调指出,要“形成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知名品牌、国际竞争力较强的优势企业”。创造知名品牌的核心是自主知识产权,创造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以及高新技术产业化的名牌产品,才有可能使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只有切实加强和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才能提高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
二是要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管理规章制度
各省属企业要建立符合本企业特点的知识产权管理规章制度,明确知识产权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管理、知识产权奖惩制度、知识产权工作考核等办法,探讨运用专利及专利制度的特性和功能与企业生产、经营、销售、研发等工作有机联为一体的管理方法。
三是要加大知识产权管理的力度
加大企业产权管理的力度,主要是为了维护企业的自主知识产权和引进的知识产权能够获得应有的权益,并在此基础上促进形成更多的自主知识产权,特别是专利权。各企业要切实抓好每个环节的专利产权管理工作。专利产权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专利技术开发;专利申请、维持、放弃的确定,职务与非职务发明的审核限定;专利评价、评估;专利资产运营,包括专利权转让、许可贸易、运用实施、专利作价投资,专利权质押等;与专利技术及专利产品相关的档案管理及对相关人员的规范;专利权的保护,如专利侵权监视、专利诉讼、专利权边境保护;职工的入厂保密协议、竞业限制协议、保密奖惩协议等。
四是要加大对知识产权制度规则运用的力度 全面开展企业专利战略的研究和实施工作
各企业在充分运用自主知识产权之时,还应最大限度地运用知识产权及知识产权制度提供的可运用空间。要加大对各国知识产权制度和WTO相关规则的研究力度。企业在涉及重大利益的投资、立项、引进、合资、合作、营销、专利申请和维权等决策前,要充分运用专利制度的规则,提出合理的建议,把对专利制度的运用融入到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研发、销售的全过程之中。
要全面开展企业专利战略的研究和实施。企业专利战略的最主要目的是运用专利及专利制度的特性和功能,花最少的代价去寻求最大的市场利益。各企业要结合实际情况开展企业专利战略研究工作,让企业专利战略研究工作直接服务于企业的生产、经营的全过程。开展企业专利战略时,要牢牢把握有利于本单位的市场开发、市场垄断的原则;要加强对专利信息的分析和运用。
五是要加大知识产权培训工作的力度
省属企业要学习知识产权方面的新知识,学习国内外优秀企业,特别是发达国家跨国公司在知识产权管理上的成功经验,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采取多种形式普及知识产权知识,提高全体员工,特别是决策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对专利及有关知识产权知识的认知程度。要制定出本企业的培训方案,通过多种途径培训出能够胜任企业知识产权工作的专门人才,提高他们的业务素质并发挥其作用。
同志们,当前加强企业法制建设,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既面临难得的机遇,也充满挑战,任重而道远。我们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国资委和省委、省政府的有关精神,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求真务实,开拓创新,不断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加快国有企业发展,促进国有企业依法经营管理,努力开创我省国有企业法制建设的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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