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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政府省属企业学校分离移交领导组办公室
简 报
第4期
2005年10月17日在省国资委五楼会议室召开的由省领导组办公室成员及督察组成员、各有关市政府分离移交省属企业学校领导组办公室主任及联系人、各有关省属企业分管学校分离移交工作的领导及联系人参加的第一阶段工作汇报会上,有关企业及相关市提出了在第一阶段工作中所遇到的问题,经省领导组办公室汇总整理后,形成以下处理意见:
一、共性问题及政策解释
1、关于破产企业学校是否移交的问题。本次学校分离移交不涉及破产企业的学校。
2、关于国务院9号文件执行的问题。9号文件要求从2004年元月1日起执行国有企业办中小学教师和退休教师的待遇。在本次学校移交测算经费时,已经执行了的按正常测算,仍未执行的,要将04年元月1 日到移交前落实待遇的经费考虑进去。由企业支付,地方政府落实。
3、“以工代干”教师的移交问题。必须按人事部门的要求,由企业组织人事部门履行必要的程序,办理有关手续和文件,符合要求后按规定移交。
4、集体工移交的问题。本次学校移交只涉及全民所有制职工,集体工由企业负责安置消化,不在移交范围内。
5、对大同市、阳泉市在接收后的财政承受能力问题,两市应尽快向省财政厅汇报,争取省财政的支持。
6、属地管理的问题。对企业总部设在市区,而学校设在县区的问题,要执行属地原则,各企业要服从各市的移交安排。
7、关于教师待遇的问题。在各企业学校移交后,各地市要执行“教职工现有工资待遇(指缴费部分)不降低”的原则。
8、房产不明确的问题。对此问题,133号文中已明确“土地按照使用现状,房屋按照房随地走的原则办理移交”。
9、经费标准的问题。有些企业提出,太原市下达的经费核定标准偏高,企业无法承受。对此类问题,应以省财政核定的经费标准为准。
10、取暖费的问题。有些企业提出,采暖费应按房屋的使用面积测算,而太原市对取暖费测算标准是按照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经了解,太原市人民政府在1994年下发过《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确定和调整太原市供热收费标准的通知》(并政发[1994]133号)文中规定:“公建房(含营业用房)按建筑面积计算”。因此,可以按照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取暖费。
11、对企业自办中小学校的领导及教职工的专业技术职务问题。晋政办发[2004]84号文中已明确。
12、超编人员移交及人员移交截止日期的问题。人员以2005年8月31日底以前所有在册人员(含离退休人员)为准,整体成建制移交。对于超编问题,要先按晋政办发[2003]29号文进行核编,有超编的企业学校,按照晋国资分配[2005]133号文中有关省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纪要的精神办理。
13、对省属企业移交是否可执行相关市的政策规定问题。有些市提出,省属企业的移交应执行本市的移交政策。省属企业移交必须执行省政府的有关决策,第一批省属四户企业执行晋政办发[2004]84号文;第二批省属企业的移交,按照晋国资分配[2005]133号文第二条的移交政策规定执行。
二、个性问题及政策解释
1、关于教育机构的问题。目前,西山、同煤、阳煤、晋煤均提出应将教育机构一并移交的问题。西山应执行晋政办发[2004]84号文,对同煤、阳煤等矿地办学规模悬殊的企业可按照晋国资分配[2005]133号文的规定,由地方政府决定。
2、对同煤集团公司下属的大同市地煤集团公司的焦煤矿和朔州煤电所办学校的移交问题,应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移交朔州市,同煤集团应与朔州市抓紧接洽,朔州市政府应执行属地原则。
3、关于大齿集团退休职工移交的问题。大齿子弟学校中有几名退休教职工在学校多年从事教学工作,退休时不是从学校退休的,而是调到其他岗位后退休的,这部分人也要求一并移交当地政府。对此问题,84号文及133号文中已非常明确地规定,移交人员必须是学校在册人员,离退休人员必须是从学校离退休的。
4、关于大齿子弟学校和幼儿园共用一幢楼的问题,可以分割后移交。
5、关于山西煤机联办学校的问题。山西煤机提出,学校是由山西煤机、山西煤炭工业局总仓库、山西金星工具厂联合办学。山西金星工具厂为太原市特困企业,无力支付相关办学经费,要求省政府给予补助。据山西煤机最初报送的资料中,联办学校没有山西金星工具厂,只是两家联合办的学校,故不予承认。
6、关于晋煤教职工不愿移交的问题。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角度看、从长远角度看、从减轻企业负担的角度看、从国家和省里的政策看,移交是必须的,企业要做好职工的思想工作,不能无原则迁就。
三、尚需研究解决的问题
1、关于太原市提出的太铁离退休人员落实待遇的问题,正在协调处理中。
2、关于太原市报送的学校移交经费测算标准,省财政厅已于10月18日下午研究,但至今仍未回复。
3、关于临钢原机械厂学校主体不存在,学校离退休职工的移交问题。按照9号文执行,移交临汾市管理。
二○○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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