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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晋国资分配[2005]133号


关于第二批省属企业移交自办

普通全日制中小学校的实施意见

 

各市国资委、编办、教育局、财政局、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属各有关企业:

按照省政府的部署和晋政办发[2004]84号文件规定,太钢、太化、太重、西山等四户在并企业从2004年第四季度开始进行了分离移交自办普通全日制中小学校的试点工作,目前试点工作仍在进行。为了进一步加快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工作步伐,切实减轻企业办社会负担,根据张宝顺同志在2004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的要求和2004年以来分离移交试点中出现的新情况,省政府[2005]第55次常务会议决定,对84号文进行局部调整,并要求立即开展第二批省属企业移交自办普通全日制中小学校的工作。现将实施省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议定的意见安排如下:

    一、太钢等四户企业的分离移交工作必须在今年10月份结束。从2005年9月1日起,将大同煤矿集团公司等7家省属企业(名单附后)所属的普通全日制中小学校(以下简称中小学)和学校已经移交地方,但未随学校一并移交地方管理的中小学离退休教师,一次性全部分离并按照属地原则移交所在地级市人民政府管理。

    二、移交的政策,按照晋政办发[2004]84号文、省政府[2005]第55次常务会议纪要和本实施意见执行。

三、同煤等第二批企业移交进度安排:

2005年9月15日至10月15日为第一阶段,主要任务是各地级市政府和省属企业认真组织学习有关政策文件,进行宣传发动,制定工作方案。企业组织编制移交人员清册,整理移交人员档案;编制土地、房产、设备、大型材料、专用工具等资产移交清册和资产移交综合清单;编制企业学校2004年度、2005年的经费收支表;并将人员、资产清理结果和经费收支表,呈报省分离移交领导组办公室和当地市政府分离移交领导机构审查。

    2005年10月16日至11月30日为第二阶段,由当地政府组织有关职能部门联合办公,对企业学校进行编制核定、资产确认、移交后经费测算并计算各方负担数额,上报省分离移交领导组办公室,由办公室分送省有关部门,具体审批资产划拨数额、人员编制核定结果、离退休人员核定结果、经费测算结果和各方负担数额,并下达各个地级市和省属企业。

    2005年12月1日至31日,主要任务是地级市人民政府与有关省属企业按照批复文件,签署移交协议,办理学校移交的相关事宜,学校正式移交当地政府管理。

    2006年1---2月,当地政府与省属企业处理移交后的遗留问题,分别进行总结,并向省分离移交领导组办公室书面报告。

    四、有关规定和工作要求

(一)省政府成立省属企业学校分离移交领导组

组  长:靳善忠   省政府副省长

副组长:张崇慧   省国资委主任

成  员:任福耀   省国资委副主任

陈仲英   省编办副主任

张卓玉   省教育厅副厅长

石常明   省财政厅副厅长

李天星   省人事厅副厅长

白秀平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副厅长

(二)领导组下设办公室,设在省国资委企业分配处。

主  任:张亚鹏   省国资委企业分配处处长

成  员:郭常素   省国资委企业分配处调研员

李祖荣   省编办市县处调研员

徐建和   省教育厅基础教育处副处长

贺晓玲   省财政厅企业处助理调研员

武建国   省人事厅工资福利与离退管理处副处长

师广卫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养老保险处助理调研员

(三)省分离移交领导组及其办公室负责统一工作部署,进行政策解释,办理分送审批和批复下达,协调分离移交中出现的重大问题,检查督促进度,编制分离移交简报并向省政府报告等具体事务。

(四)分离移交办公室要抽调工作人员,组成若干督察组,分阶段前往各个地级市和有关省属企业进行进度督察,并向省分离移交领导组书面报告进展情况。

(五)移交中凡是需要省有关部门审批的事项,各个地级市和企业一律归口上报省分离移交领导组办公室,办公室负责分送各个省直部门审批并把批复件送上报单位。

(六)各省直部门具体审批职责:涉及到资产、人员的有关事项由省国资委牵头批复;涉及到离退休人员按企业标准发放的基本养老金的事项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牵头批复;涉及经费的事项由省财政厅牵头批复;涉及编制的事项由省编办牵头批复。

(七)各个地级市和省属企业都要成立领导组、办公室以及必要的督察小组,具体负责本辖区和本企业的分离移交工作,并对移交进度负责。

(八)地级市和省属企业分离移交领导组、办公室人员的名单、联系电话于9月20日以前上报省政府分离移交领导组办公室。(联系人:郭常素 联系电话:0351-4019753 传真:4019071;邮箱地址:gcs0505@163.com

(九)土地、房产等需要办理法定证件的资产移交时,土地按照使用现状,房屋按照房随地走的原则办理移交。土地、房屋等权属变化后有关证件的办理,一律不得影响移交进度,也可在移交后再办理证件。

    (十)、设在中小学以外的企业教育管理机构和教学研究机构以及专门设立的教师进修学校原则上不移交,由企业自行消化。对大同、阳泉两个矿、地办学规模悬殊的煤炭企业的教育管理机构是否移交,由当地市人民政府决定并报告省分离移交领导组办公室。

    (十一)移交前企业学校以集资或者股份形式购置,有偿使用的教学设施设备,一律由企业按照帐面净值赎买后一并移交。

    (十二)企业目前的内部退养人员,按照特殊性质的在职人员随学校移交地方管理,移交后继续比照企业内退的规定执行,不安排上岗,按照地方工资津贴标准进行套改。所有移交人员执行新标准的基准日为移交协议签字的下一个月。

    (十三)学校移交经费的核定,可以按照当地同类学校人员现行经费的平均数额为标准进行测算,低于或高于平均标准的据实核定。

    (十四)地方政府从整体移交协议签署之日起对企业学校的安全、秩序、稳定和教育质量承担责任。

(十五)对无力承担三年过渡期办学经费的亏损企业,由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联合核实确认,并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给予适当补助。

(十六)各个地级市与省属企业签署整体移交协议的时间必须在2005年12月20日之前进行。

    (十七)太原市和太钢等四户试点企业要按照省政府[2005]第55次常务会议纪要明确的相关政策工作要求,集中精力,加快移交收尾进度,确保在今年10月底前全面完成移交工作,并做好试点工作总结,书面报告省分离移交领导组办公室。

    (十八)各市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和各有关省属企业要无条件执行省政府关于省属企业分离移交中小学的决策、决议、文件和本实施意见,认真履行职责,努力搞好协调,确保分离移交工作的质量和进度。要严格人事、财经和国有资产纪律,严禁借机突击进人、突击提干、突击花钱、突击进行资产重组;切实作好思想政治工作和各项业务工作,确保分离移交工作正常进行。

五、省政府[2005]第55次常务会议议定调整的政策和要求

(一)第二批省属监管企业移交自办全日制中小学的工作,务必在今年年底前完成。第一批移交工作要尽快扫尾结束。省国资委会同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编办等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各自职责,相互配合,积极协调、督促、推动这项工作的开展。

(二)有超编人员的企业,以2001年12月31日在册人数为基础,加上2002年以来分配进入学校的师范类大中专毕业生和复转军人全部移交;其余人员由企业负责安置或企业按照编内人员平均费用标准给予地方政府一次性整5年的补偿费用,由政府接受。试点企业已经就超编人员的确定和费用补偿标准与地方达成协议的继续执行协议;未达成协议的,按此次会议议定精神办理。

(三)关于省市财政经费负担问题。三年过渡期内,企业负担之外的差额部分由省市财政按5:5负担。过渡期后的费用负担比例在省市财政体制改革中统筹考虑确定。

(四)各市、县政府和有关企业必须无条件执行省人民政府的决定,务必按要求的时间和进度完成接收和移交任务。在移交和接收中要不折不扣地贯彻好中央与省委、省人民政府的决策,从全省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考虑问题,以党性和组织纪律性确保政令畅通。

 

 

省国资委          省编办           省教育厅

 

 

省财政厅          省人事厅         省劳动厅

 

二○○五年九月一日        

 

附件:

第二批分离企业自办中小

学校的省属监管企业名单

 

  1、大同煤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分子公司

  2、阳泉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3、山西晋城无烟煤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4、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所属的临钢、大关山矿及峨口铁矿

  5、山西焦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所属的汾西矿业、霍州煤电、山西焦化、山西煤机、太原矿机。

  6、山西省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所属的大众、大齿。

  7、太原重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所属榆液集团的榆液有限公司。

 

主题词:经济管理  分离办社会  意见

抄报:省政府办公厅

抄送:各市人民政府

山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05年9月16日印发

共印60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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