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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国资评价函[2008]521

 

关于做好2008年度财务决算审计工作的通知

 

各省属企业:

为加强省属企业财务监督,规范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促进企业会计信息质量的提高,根据《省属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管理办法》(晋国资评价〔200432号)等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做好省属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8年度决算审计中介机构的确定

近两年,我委对决算审计中介机构的选聘做了规范,选聘方法,审计业务范围,审计期限等已经有章可循。为保持工作连续性,减轻企业事务性工作负担,各企业已经聘用的审计会计师事务所连续承担财务决算审计业务一般不少于三年。除存在下列情况应当予以变更,并报经省国资委核准同意后按规定采取招标等方式选聘外,其余由上年选聘的审计中介机构继续承担决算审计工作,只需上报备案:

1、省国资委在审核企业上年度财务决算中发现存在审计质量不高、审计报告不恰当等问题的;

2、企业认为并有充分理由证明事务所不能胜任省国资委规定的审计任务的;

3、事务所近三年内因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部门给予通报及其以上处罚的;

4、连续审计本企业决算业务已满5年的(包括主审、参审机构);

5、不符合相关规定,需要变更的其他情况。

各企业应于20081130日前,将报备和拟调整参加财务决算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名单报省国资委。

  二、严格财务决算审计范围与内容

  各企业的财务决算审计范围与内容要严格遵循有关规定。承担财务决算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应按规定对企业财务决算报告中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和报表附注进行审计,独立发表审计意见;对财务决算报告中其他报表及指标数据应按有关要求进行复核,其中对财务决算报告信息质量有重大影响的财务会计事项可发表审计意见。

  三、切实加强财务决算审计组织工作

  各企业应认真加强财务决算审计的组织管理工作:一是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协调工作,明确分工,落实责任;二是积极做好企业内部相关业务部门、所属各级子企业的协调配合工作;三是根据审计工作需要,及时提供审计所需相关材料,为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提供必要的条件;四是做好与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的沟通协调工作,但不得干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活动,确保审计工作独立、客观、公正;五是对于多家会计师事务所联合审计的,主审会计师事务所应配合企业一起做好企业集团整体审计工作的安排部署,做到统一标准、统一管理。各参审所要做好与主审所的协调、沟通工作,减少信息沟通障碍,提高审计质量。

  四、规范上市公司财务决算审计

  各企业应加强对所属上市公司财务决算审计工作的管理,一是合理安排上市公司财务决算审计工作计划,不得因为上市公司年度财务决算公告时间滞后而影响企业集团财务决算工作的整体进度;二是对企业与所属上市公司之间的投资、往来和关联交易等事项进行认真清理,并做好合并报表的抵消工作,确保审计结果的真实、完整;三是企业所属上市公司审计报告信息披露的格式和内容必须满足财务决算工作的统一要求。

  五、切实提高财务决算审计工作质量

各省属企业要加强财务决算审计质量管理,努力提高审计工作质量。一是按照财务决算审计工作的相关规定,在审计业务约定书中明确相关内容和要求,确保审计报告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符合财务决算工作统一要求;二是积极组织财务决算审计的预审工作,尽早安排财务决算的审计工作;三是建立重大问题报告制度,对于在财务决算审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省国资委;四是企业及各级子企业应当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提出的审计意见对财务决算进行调整,对审计意见或审计结论存有异议未进行财务决算调整的,应当在年度财务决算报告中说明。存在较大分歧的,应当向省国资委提交专项报告予以说明;五是对所属企业财务决算审计质量严格把关,并对审计质量进行评估,对审计质量存在严重问题、审计结果达不到要求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及时向省国资委报告。

各省属企业要加强对财务决算审计工作的统一管理,严格执行国资委关于财务决算审计工作的统一要求,切实提高审计工作质量,确保企业财务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充分发挥财务决算审计的监督和服务作用,努力提高财务管理水平,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确保国有资本保值增值。

 

 

 

山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〇〇八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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