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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党风廉政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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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山西省国资委纪律检查委员会      2008年1月17日


编者按:近几年来,山西焦煤集团公司为进一步加强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减少和遏制职务犯罪的发生,为企业创造健康良好的发展环境,积极探索和完善检企共建、联合预防工作机制,取得了初步成效。近日,山西焦煤霍州煤电集团公司与霍州市检察院又联合召开了共同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会议,下发了《共同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实施办法》,进一步规范了检察机关进入企业查办案件的手续和流程,形成了共同研究、制定措施、联手预防、共促廉政的有效工作机制,本期重点介绍霍州煤电的做法,供各企业相互学习借鉴。

 

霍州煤电公司建立与检察院

共同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机制

 

霍州煤电集团公司为进一步完善监督机制,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与霍州市检察院积极沟通制定了《共同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实施办法》,规范了案件查办程序,完善了案件协查通报制度,建立了定期联席会议制度,加强了信息沟通,形成了检察机关的专门预防与企业反腐倡廉工作相结合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机制。该办法明确规定霍州市检察院以外的各级检察机关进入霍州煤电集团查办案件,必须持有办案检察院和霍州市检察院开具的双重介绍信;霍州市检察院及下属检察室进入霍州煤电集团机关(部、处、室)或下属二级单位查办案件,必须持有霍州市检察院和霍州煤电集团纪委开具的双重介绍信,否则不予接待和协查。并对检察机关及工作人员提出了“四不准”即:不准借口预防干涉企业的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不准借口开展预防工作插手经济纠纷;不准利用预防掩盖霍州煤电集团存在的违纪违法问题;不准借预防工作吃拿卡要、谋取不正当利益。集团公司要积极配合支持检察机关开展预防工作,将新出台的有关企业体制改革、内控机制建设等涉及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政策、措施以及对群众来信来访的整理、调查、分析及时向霍州市检察院通报。同时纪委受理的案件,有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交市检察院,不得降格处理、瞒案不报。检察院在查办案件过程中,集团公司纪委要积极配合,必要时可请集团纪委配合调查,对不构成犯罪的应及时移交集团公司纪委,并说明法律依据,对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应同时提出检察建议。霍州市检察院还建立了霍州煤电集团职务犯罪案件分析管理系统,对企业职务犯罪案件情况进行科学统计,分析案件发生的原因、特点、手段、规律和趋势,解剖企业体制、机制、制度和监督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和漏洞,并及时向集团公司通报,提出建议,帮助企业治理整顿,堵塞漏洞,促进企业加强内部管理,力求从源头上遏制职务犯罪的发生,为企业的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霍州煤电集团公司纪委)

 

山西焦煤集团积极开展检企共建

预防职务犯罪教育活动

 

近年来,山西焦煤集团各级党政在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探索和实践中,紧紧抓住筑牢党员领导干部思想道德防线,在加强制度规范和监督约束的同时,与各驻地检察院积极沟通,初步形成了检企共建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机制,通过开展形式多样、富有成效的教育活动,提醒广大党员干部慎用手中权力,增强拒腐防变的能力,提高责任意识、纪律意识和被监督意识。一是邀请检察院的领导和专家教授举办警示教育专题讲座49场。二是利用电化警示教育形式,组织59270人巡回观看了最高人民检察院拍摄制作的《罪案鉴戒》等预防职务犯罪警示教育片。三是公司将领导干部违纪违法后的反省和悔罪记录编印成《忏悔录》,下发给各级领导干部。四是在各级检察院支持下,有针对性地组织党员干部以及分管人财物和重点工程的负责人前往监狱参观服刑人员的生活,听取服刑人员现身说法,使各级领导干部心灵受到了强大的震撼,感慨地说:探望病人,才知道健康的重要;送别故人,才知道生命的短暂;参观监狱,才知道自由的可贵。           (山西焦煤集团纪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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